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地环罚字〔2022〕02号
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庆国
地址:和田市友谊路6号
我局于2022年 3月 27日对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3 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地环罚告字〔202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用)》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
我局决定对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5200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附言: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罚款。
你单位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