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298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2292.6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支出功能科目列“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科目,各县市请按照实际支出填列具体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
二、请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认真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县市或基层单位。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监管,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及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