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304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3600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卫生健康支出”科目,各县(市)请按照实际支出填列具体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各县(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资金安排,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县市或基层单位。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级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六、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及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七、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