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服务类别 |
管理与服务 项目或系统 |
依据 |
申报材料与要求 |
经办 职能部门 |
联系人 |
适用机构类型 |
|
一、运营管理类项目 |
|||||||
金融统计类 |
金融统计业务 (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大数据平台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77号) |
1.金融机构应至少开业前1个月向人民银行提供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表等材料。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分工(包括统计工作的分管行长、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和统计应急预案及报数风险应对机制,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 2.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各类统计系统接口格式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生产、上报软件,并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报数前30天开展试报数,测试报数的软硬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3.统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上岗培训; 4.其他要求材料。 |
调查统计(征信管理)科 |
权龙飞0903-2027886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支付结算类 |
开设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账户信息表:固定格式,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银行机构公章); |
支付结算科 |
凯丽比努尔0903-2022714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支付结算类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表; |
支付结算科 |
秦燕0991-2373615 |
地方法人银行、中资地市级分行及新增网点 |
|
支付结算类 |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
1.新增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级操作员申请表; |
支付结算科 |
秦燕0991-2373615 |
地方法人银行、中资地市级分行及新增网点 |
|
金融科技类 |
接入金融城域网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管理细则》《乌鲁木齐金融城域网运维管理办法》 |
1.申请书。正文中需写明接入金融城域网的原因,拟计划使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网络接入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软硬件设备、人员配备、制度等)网络部门联系人等,申请书上必须为正式发文公文,不接受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 |
科技科 |
崔琰 0903-2027299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金融科技类 |
申请金融机构编码 |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
1.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新增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制式表格; |
科技科 |
哈丽美热0903-2027299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人民币管理类 |
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通过自行开发、购买软件等方式,加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
货币金银科 |
傅翔0903-2022842 |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
|
人民币管理类 |
反假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新设机构开业前应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
货币金银科 |
傅翔0903-2022842 |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
|
人民币管理类 |
印章刻制和凭证印制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1.新设机构应于开业前组织刻制假币章、全额戳记章、半额戳记章、兑换戳记章,并以纸质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备印模; |
货币金银科 |
傅翔0903-2022842 |
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现金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
|
人民币管理类 |
存取现金业务管理 |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
1.如需在人民银行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 |
货币金银科 |
赵俊0903-2022400 |
适用所有在人民银行开户并在人民银行发行库直接提交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
征信管理类 |
征信系统准入 |
《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
1.加入征信系统的申请,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接入时间表、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
调查统计(征信管理)科 |
娄渊亭0903-2028508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反洗钱类 |
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
1.关于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设立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的内设机构、反洗钱人员配置情况以及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内容; |
反洗钱科 |
管云0903-2029597 |
全部 |
|
反洗钱类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主体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1.关于报送主体资格的说明,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中资法人银行、中资非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非法人行等)、是否为主报告机构(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构); |
反洗钱科 |
管云0903-2029597 |
全部 |
|
反洗钱类 |
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接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启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通知》 |
1.关于接入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的说明,内容包括机构性质(同上)、拟申请的操作员数量、拟申请操作员的岗位职责以及申请事由;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监管交互平台需先接入新疆城市金融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接入。 |
反洗钱科 |
管云0903-2029597 |
全部 |
|
二、其他服务类项目 |
|||||||
综合管理类 |
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
《新疆金融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办法》 |
金融机构首次批量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平台,由该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提出接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办公室、 |
冯可 0903-2028796 崔琰 0903-2027299 |
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接入,其他金融机构可申请接入 |
|
货币信贷类 |
利率监测与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利率报备监测分析系统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78号) |
1.新设机构必须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并向人民银行备案;
2.新设机构必须明确利率监测与报备工作的牵头部门、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并于开业前向人民银行书面备案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的信息; |
货币信贷管理科 |
夏依热尔江 |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
货币信贷类 |
存款准备金管理与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 |
1.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前,应该向人民银行报送本外币存款准备金内部管理制度,申请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申请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应提供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开业批复、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等; |
货币信贷管理科 |
夏依热尔江 |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
金融稳定类 |
存款保险投保 |
《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 |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 |
货币信贷管理科 |
朱莎莎0903-2023200 |
地方法人银行 |
|
金融稳定类 |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 |
《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和银发〔2019〕58号) |
1.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次报送基本信息表,含金融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办公地址、邮编、总机、分支机构数; |
货币信贷管理科 |
朱莎莎0903-2023200 |
地方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
|
会计类 |
报送会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之后若有变更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送达; 2.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均需报送,次年4月30日前送达; 3.重大会计改革事项: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发布或调整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 以上资料要求做到资料种类齐全、装订整齐、印章齐全、清晰明了。 |
会计财务科 |
耿丽伟0903-2023226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
会计类 |
核定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新疆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核定工作指引》 |
1.书面申请(行发文或公司发文形式):应载明申请事由、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会计科目范围、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
会计财务科 |
耿丽伟0903-2023226 |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建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 |
1.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 |
冯可0903-2028796 |
有个人业务的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2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转发关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7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乌银保护〔2015〕14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银保监局筹备组 转发关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类及编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乌银发〔2018〕171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乌银办〔2020〕111号) |
1、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的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 2、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 3、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各银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接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系统”并报送投诉数据。 4、各银行按要求通过城市金融网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转交的投诉并答复投诉人,同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田地区中心支行反馈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调查结果及证据、处理依据、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情况、延期处理情况及投诉人满意度等。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 |
冯可0903-2028796 |
有个人业务的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跨境人民币业务类 |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
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直联方式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性、应急性接入模式。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艾力凯木江0993-2023834 |
法人银行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 |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材料(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适用,其它分支机构无须申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以及《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等材料复印件,证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艾力凯木江0993-2023834 |
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不办理涉外业务或不涉及涉外数据申报的金融机构可暂不申领。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个人外汇业务系统 |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
银行应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准入申请。全国性银行总行向总局申请,地方性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系统由分局直接准入。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艾力凯木江0993-2023834 |
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 |
|
外汇管理类——市场准入 |
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2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
一、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李帅0993-2023834 |
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1.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要求,银行做好上线准备;2.经新疆分局接口验收合格报总局批准上线。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王磊0993-2023834 |
间接申报: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 直接申报:法人银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 |
银行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外汇局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添加银行信息即可。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王磊 |
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并符合相关外汇管理准入条件,分局在系统中录入该银行的基本信息后,即可开通。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艾力凯木江0993-2023834 |
各外汇指定银行 |
|
外汇管理类——业务系统 |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 |
1.业务开通申请; |
外汇局和田地区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
李帅0993-2023834 |
法人银行、地市级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