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农〔2021〕127号文件,现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要求如下:
一、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请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资金。
二、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15号)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已前文下发。
三、请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 号)要求,每月15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四、请严格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坚决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2年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