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三批)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1〕244号),现拨付你县(市)中央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三批)补助资金3200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巩固健康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体系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已脱贫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临床诊疗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499其他公共卫生支出”科目。
二、请各县(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及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1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第三批)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考核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