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新财农〔2021〕105号文件,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直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直达资金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由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53农田建设”科目,因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预〔2018〕1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30日内完成动态扶贫监控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二、请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 号)要求,每月15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三、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待进入2022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请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请于2020年1月31日前抄送地区财政局。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分配表
附件1: | |||
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直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分配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县市名称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备注 |
1 | 皮山县 | 905.00 | |
2 | 墨玉县 | 2715.00 | |
3 | 和田县 | 905.00 | |
4 | 洛浦县 | 905.00 | |
5 | 策勒县 | 905.00 | |
6 | 于田县 | ||
7 | *民丰县 | ||
8 | 和田市 | ||
合计 | 63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