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新财扶〔2021〕30号)文件,现下达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2021年政府收入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科目“2130505农林水支出-扶贫-生产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市要聚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供水等设施,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各县市收到资金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四、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将资金尽快落实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尽快发挥资金效益。
五、各县市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2.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