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住建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新财综〔2021〕44号)文件规定,现就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llO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新财规〔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2021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住建部门,在收到文件3日内,将自治区直达资金一次性下达住建局,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报地区财政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根据预算执行要求,请于每月3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资金跟踪单》。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六、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好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使用专项债和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1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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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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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 |
分配金额 |
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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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
老旧小区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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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77.4 |
668.4 |
109 |
1 |
皮山县 |
79 |
79 |
0 |
2 |
墨玉县 |
196.7 |
196.7 |
0 |
3 |
和田市 |
373.4 |
264.4 |
109 |
4 |
洛浦县 |
41.7 |
41.7 |
0 |
5 |
策勒县 |
40.1 |
40.1 |
0 |
6 |
于田县 |
46.5 |
46.5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