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效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新商电商函〔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的《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定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相关项目管理。
第二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并经地区政府审核确认、批准,报送地区商务局、财政局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确定承办主体
第四条 本项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的原则,采用竞争性选择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并在所属地区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是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有相关承办经验且在之前承办的示范县项目绩效评价后获得优秀的优先,对之前承办的示范县项目绩效评价较差的企业或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选择。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节约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升级的项目原则上应有限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意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管理机构
成立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工作,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管理内容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项目承办企业应向地区商务局提交进度计划表,地区商务局负责对照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是指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取的管理。地区商务局应不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指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而采取的管理。地区商务局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拨付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承办企业限期整改;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企业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地区商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示范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对于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对不配合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区商务局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条 地区商务局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对项目硬件建设标准、软件建设标准、项目运营管理标准要进行重点明确,使标准要可量化、可考核,操作性强,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第十一条地区行署要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地区商务局负责对各示范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督察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每周向商务局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五条 各示范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企业是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区推进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效果负总责。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地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建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一)项目承办单位需及时向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阶段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实施相关的业务佐证材料;
5、项目实施相关的财务佐证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地区商务局负责会同地区财政局做好综合示范整区推进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绩效评价迎检工作,确保绩效考核顺利通过。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进行、核对相关建设内容完成及运营效果情况、相关票据凭证等材料。对通过绩效评价和验收的项目,按进度进行资金拨付,对未通过绩效评价和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按合同约定做好运营工作。如承办单位无法保障期满后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告知地区商务局,并由地区商务局牵头,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田地区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投标、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