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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1-10-14 10:39  来源:地区商务局  浏览次数: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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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管理,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管理,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中央专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超过1500元以上的,用于支持项目的所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器具、工具等(通用设备包括:汽车、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软件等;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购或建设的各项软、硬件资产所有权归和田地区商务局相应本级政府所有,承办单位只有使用权。承办单位投入的资产所有权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五条针对通用设备要明确管理台账,针对易耗品登记损耗台账,对通用设备及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使用等,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计划有依据、验收有登记,确保账目完整。

第六条 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审核、总调配和监盘工作。

第七条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和相关规范、协议,实施采购安置、日常管理和报废交接,并设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其中,资产管理人负责资产购置及分配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整、真实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台账(附件1),对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办法统筹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资产使用人的日常使用,保障资产安全、合规、合理使用。资产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报损报废等工作,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使用人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人在适当位置张贴固定资产标识标签(附件2),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购买日期、配置部门、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和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九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人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十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金额较大物品(大于等于10万元)需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使用人重新签订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同时,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所购置、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清查盘点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目、标签与实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出借的,必须向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期限不得超过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承办单位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制定安全生产规范,防止资产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资产在保修期内的,应由相关资产的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单位负责选择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资产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不定期的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单位应准备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在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资产管理人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签字确认。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人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监督工作坚持内部监督、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方监管单位负责指导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填报,确保资产账务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五章 产权转换、报废、损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并经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综合审议决定后由使用人继续使用,报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各类固定资产达到最低折旧年限规定,针对能够实现正常运营且期限达5年或以上的重点乡村站点,可通过奖补形式将中央财政资金所形成的站点内固定资产(如手机、货架等)奖励给村站负责人(所有权、使用权归其所有)。此项政策不涉及和田地区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及仓储物流中心内的国有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和田地区国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上缴地区公物仓,货币性资产上缴和田地区国库。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4),报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将报废资产统一交由具有资质的物资回收机构进行处理。其中:报废车辆严禁继续使用,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涉密资产处理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其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固定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固定资产;

(二)违反本规定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固定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和田地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前期2015-2018示范县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责任人为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2.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标签

           3.固定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

           4.资产报废申请单







附件1

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序号

资产名称

购买日期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人

管理员

单价(元)

总价(元)

存放地点

盘点结果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2


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标签


和田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区推进固定资产标签

资产名称

购买日期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配置部门

使用人员

管理人员

配置日期

配置地点


附件3

固定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


序号

登记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登记信息

原使用人/单位

现使用人/单位

资产管理人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附件4

资产报废申请单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

资产名称:

型号:

资产编号:

使用年限:

      

原用途:

原值:

原管理人:

存放地点:

申请报废理由:

审批、处理意见

管理人意见:

承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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