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资环[2021]84号)规定,现拨付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二批)959.21万元,其中: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部分227.21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县市资金732万元(详见附件2)。
具体支出功能科目详见附件,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 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此项资金列为参照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在下达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登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切块下达脱贫县,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要求,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部署,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按照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3),做好绩效监控,汇总县市上报的情况。年终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形成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
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的要求,按月报送《自治区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第二批)(统筹整合部分)、(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分配表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