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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日期:2021-08-11 18:30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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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129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市)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

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129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每一名优抚对象。

二、该项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一般转移支付支出列“23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政府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部门经济分类列“30305生活补助”。支出功能科目列“2080802 伤残抚恤”。

三、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直达县市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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