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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1-06-18 11:56  浏览次数: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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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91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你县市(单位)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扣除提前下达的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1〕91号),现拨付你县(市)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你县市(单位)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该项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请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及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五、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1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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