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70号),现下达你县(市)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支持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对纳入国务院激励支持名单的县市,按照每个激励对象500万元的标准安排下达奖励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一般转移支付支出列“23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科目,政府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县(市)需建立农村脱贫户住房安全实施动态监控,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合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脱贫户住房安全应保尽保。同时,细化落实措施,对于符合条件对象的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宜农房技术方法和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县(市),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五、地区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后,5日内分配下达到县(市),此项资金纳入涉农整合范围,按照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脱贫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任务要求。
六、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47 号)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下属单位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 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七、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八、农村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已纳入全国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地区财政局收到动态监控系统预算指标后,及时将资金分配拨付到县市,并负责指导县市财政、住建部门在全国动态监控系统录入资金项目及资金绩效目标等。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