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医保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74号),现下达你单位2021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预算 1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项“医疗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04信息化建设”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2021年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及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