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和田地区自2017年起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和田地区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和田地区地直县市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和田地区普查对象数量2898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815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3个,生活源201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8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6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264万吨,总磷0.024万吨,动植物油470.33吨,石油类0.07吨,挥发酚0.38千克,氰化物34.52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019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74万吨,氮氧化物2.22万吨,颗粒物3.32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9464.92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815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县市:和田市、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于田县。上述5个县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1.96%。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34个,农副食品加工业129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1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8.04%。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57套,设计处理能力2.69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9.96万立方米,排放量46.18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2.85吨,氨氮5.06吨,总氮12.57吨,总磷1.59吨,石油类0.07吨,挥发酚3.75吨,氰化物345.16吨,重金属0.1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18.81吨,食品制造业7.63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7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7.2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97吨,食品制造业0.04吨,医药制造业0.0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9.41%。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2.37吨,食品制造业0.07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0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99.4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56吨,食品制造业0.01吨,医药制造业0.0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99.3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食品制造业0.06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0.01吨。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100%。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首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38千克。 此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2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34.5千克,医药制造业0.02千克。上述2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首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0.02千克。此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07套,脱硝设施6套,除尘设施383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386.24吨,氮氧化物3074.66吨,颗粒物19232.57吨,挥发性有机物212.36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726.75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20.02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45.0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7.21%。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516.85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92.00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09.1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8.1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6892.12吨,非金属矿采选业1650.93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82.0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7.8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0.06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22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0.0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78.81%。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06.34万吨,综合利用量205.6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2吨),处置量1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16吨,倾倒丢弃量6599.37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3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55.34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县市8个,水产养殖业的县市8个,畜禽养殖业的县市8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43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101.05吨,氨氮199.69吨,总氮983.08吨,总磷132.88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0.19吨,总氮114.74吨,总磷4.29吨。
秸秆产生量为213.1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95.21万吨,秸秆利用量127.42万吨。
地膜使用量2647.03吨,多年累积残留量6204.99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80.31吨,氨氮188.72吨,总氮864.84吨,总磷128.08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60.52吨,氨氮1.50吨,总氮13.63吨,总磷2.55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74吨,氨氮0.79吨,总氮 3.49吨,总磷0.53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118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384.54吨,氨氮999.46吨,总氮1653.50吨,总磷112.11吨,动植物油470.33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87.72吨,氨氮601.42吨,总氮972.58吨,总磷42.69吨,动植物油70.92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796.82吨,氨氮398.04吨,总氮680.92吨,总磷69.43吨,动植物油399.41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979.33吨,氮氧化物2382.86吨,颗粒物13605.89吨,挥发性有机物6352.08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0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7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95.80千克,氨氮291.60千克,总氮388.00千克,总磷2.20千克,重金属0.12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8个,处理污水1769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个,处理污水350万立方米;没有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污水处理。污水年处理总量2119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430.21吨,氨氮451.89吨,总氮518.14吨,总磷55.54吨,动植物油56.55吨。
干污泥产生量3642.00吨,处置量3642.00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38.03万吨,全部为填埋处理,填埋量38.03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1个,无工业和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825吨/年,实际处置医疗废物189.0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89.77万千瓦。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0吨,氮氧化物1.67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900.48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306.01吨,颗粒物148.34吨,挥发性有机物2224.15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0吨,氮氧化物6358.18吨,颗粒物179.90吨,挥发性有机物673.22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427.38吨,颗粒物62.86吨,挥发性有机物148.56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930.80吨,颗粒物117.04吨,挥发性有机物524.67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41.53吨,颗粒物1.38吨,挥发性有机物3.11吨。
注 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