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涉农案件双公示表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备注和田县种子经营中心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和农(种子)罚〔2020〕1 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涉农案件双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和田县种子经营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和农(种子)罚〔2020〕1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生产劣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罚款、责令整改 | 停止生产种子的行为、行政罚款5万元。 | 5.00万元 | 2020/11/14 | 2020/11/30 | 2020/12/31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 |
洛浦县种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和农(种子)罚〔202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生产劣种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罚款、责令整改 | 停止生产种子的行为、行政罚款5万元。 | 5.00万元 | 2020/11/14 | 2020/11/30 | 2020/12/31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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