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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脱贫攻坚专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次数:2049次   【字体:


各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0年全地区脱贫攻坚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脱贫攻坚专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市)2020年用于脱贫攻坚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文件精神,和田地区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下达各有关(县)市,请各县(市)按照《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的通知》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核实确定后报送脱贫攻坚项目发行新增一般债券。

二、严格规范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明确债券资金使用范围和期限。

1.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安排用于贫困地区列入年度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农村公路等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

2.债券资金必须和申报时确定的项目一致,在使用时不得自行调整项目。

3.债券资金要必须3个月内全部形成支出,年末不得结转结余。

(二)债券资金不能用于以下方面。

1.严禁用于对个人发放工资、单位工作经费、发放养老等社保支出、利息支出;

2.严禁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及偿债、企业经营性项目等;

3.不得用于各类形象工程建设及楼堂馆所建设等中央、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4.不得拨付单位实有账户、虚列支出;

5.不得用于维修改造、修理、养护、绿化、亮化、美化等项目支出;

6.不得用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各类建设费用;   7.不得用于公用经费、个人补助等经常性支出。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县(市)财政部门、扶贫管理部分要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协调,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对接有关工作。按照2020年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认真核实梳理脱贫攻坚项目情况,选择污染防治、乡村振兴等投向清晰、投资规模超过1千万、能形成优质资产的公益性项目发行新增一般债券,确保债券资金发得出、用的好、还的上。同时督促扶贫部门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避免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

三、强化资金监管

按照推进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要求,各县(市)要落实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公告公示制度,强化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脱贫成效。

四、及时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项目库

各县(市)确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必须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项目保持一致,于2月10日前将文件(签章扫描件)报送地区财政局、扶贫办。对于未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项目要及时补录,同时删除额度相同的新增一般债券项目需求数,确保各地已报送的2020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总需求不变。


附件:2020年地方政府债券(脱贫攻坚专项)分配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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