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19〕195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20年农村安居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必须将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建材价格公开和发放到户公开,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符合条件的农户,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地区将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县(市),分配给贫困县的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三、地区将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47号)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各县(市)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安居工程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于2020年1月5日之前,将本县(市)2019年度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财政局审核。
五、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财社〔2019〕53号)精神,不断加强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规范管理,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农村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已纳入全国扶贫动态监控系统管理,请各县(市)财政局收到扶贫动态监控系统预算指标后,会同住建部门在全国扶贫动态监控系统录入资金项目及资金绩效目标等。
六、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支出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