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马蓓报道)疫情防护救治,医护人员感染算工伤。1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工伤保险新政策,为奋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的预防和救护人员撑起职业伤害“保护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陈红燕介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的,不再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只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就能第一时间认定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病情稳定后,即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即时待遇支付。”
陈红燕表示,我区各级人社部门将与财政、卫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全力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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