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农〔2019〕91号
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提前告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0年度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新扶贫领发〔2019〕33号)、自治区财政厅新财扶〔2019〕43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地县市2020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请列2020年“21305农林水一扶贫”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与扶贫办对接,督促做好项目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县市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9〕4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各县市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五、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试点县,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关于研究解决自治区24个行政村通动力电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9〕94号)和《关于自治区安排11个行政村电网延伸供电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等有关情况的汇报》(新财办专报〔2019〕121号)要求,此次安排的全疆11个行政村实施电网延伸供电工程投资总额中50%(29586万元)专项用于喀什地区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县及和田地区于田县的电网延伸工程(见附表),不纳入涉农整合使用范围。
六、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同时,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七、资金到达后,请及时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