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8年5月21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商务部。
12月12日下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案头。为落实好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当天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
李克强总理指出,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是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它表明中国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步骤。
“‘稳外资’是明年做好‘六稳’工作的重点之一。”总理说,“各部门各地区要以贯彻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一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二是强化投资保护。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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