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教[2019]84号
关于拨付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 与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有关部署,支持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督〔2019〕4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0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 与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 》(新财教〔2019〕159号 )要求,经我局与地区教育局研究,现拨付你县(市)专项资金(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502 普通教育”相关科目。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进一步强化责任,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或项目实施学校,确保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支出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治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者缺位。
二、请各县(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本次资金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你单位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各县(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详见附件3)要求,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者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四、请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一日前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