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教〔2019〕76号
关于拨付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专项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精神,现拨付各县(市)用于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市补助。详见附件1。支出请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相关项。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年补助200天。此次拨付资金补助范围为国家试点县市。
二、请严格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发放天数核拨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营养改善需求。
三、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四、请加强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要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随文下达各县(市)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各县(市)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及时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同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的要求,请认真填报《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