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教[2019]66号
关于拨付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2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19〕6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升其办学质量,经研究,现拨付你县(市)专项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支出请列“2050204 高中教育”科目。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你县(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你县(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你县(市)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请你县(市)严格按照《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监察。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请你县(市)进一步强化责任,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学校,确保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支出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一日前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