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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高等教育) 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2286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65号


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高等教育) 经费的通知


和田地区教育局、和田职业技术学院: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59号)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意见》(新财教〔2014〕8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5号)和自治区《关于拨付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高等教育) 经费的通知》(新财教〔2019〕63号)文件要求,现拨付你单位(地、州、市)2019年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其中: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详见附件1),国家助学金(详见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详见附件3);高校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直招士官补助   万元(详见附件4);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详见附件5)。各(地、州、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科目。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地、州、市)严格按照新政发〔2007〕59号文件、新财教〔2014〕85号文件及国家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发放及拨付工作,并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各单位(地、州、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6),请各单位(地、州、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各单位(地、州、市)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请各单位(地、州、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厅。

六、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高等教育) 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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