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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浏览次数:2296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53 号


关于拨付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第二批)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19】58号)文件精神,及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经研究,现拨付各县(市)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公用经费    万元(详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万元(详见附件2)。各地(州、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及时拨付。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8〕251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请各县(市)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精准度。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各县(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4),请各县(市)根据2019年获得的全年补助额度,对本单位全年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于收到文件30日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请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厅。

附件: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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