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农〔2019〕57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综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9〕28号)确定的扶持对象数量及资金补助标准,经研究,现拨付你地(州、市)2019年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详见附表)。支出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06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年终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厅。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根据《关于加强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综改〔2019〕2号)要求,做好试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管理考核、工作报告制度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各县市每月2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进度监控表》。
望各县市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局农业科。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