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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2159次   【字体:

和地财社〔2019〕76号

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拨付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19〕59号),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现拨付你县(市)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3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具体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9901项“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自治区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补助标准、护理费标准,以及孤儿(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三、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社会化打卡发放监管,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将《自治区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民政局将加强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五、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按附件3样式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六、相关转移支付办法如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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