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社〔2019〕73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19〕64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中央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详见附表),用于你县(市)完成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农村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确定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1.6万元、其他存量农村四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2.4万元和自治区22个深度贫困县的一般户户均补助0.396万元测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必须将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建材价格公开和发放到户公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四类重点对象和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农户,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请各县(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其中用于贫困县的补助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三、地区将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47号)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下属县市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各地优先解决好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住房安全问题。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安居工程资金绩效管理意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农村安居工程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据实填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于12月10日之前报送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我地区农村安居工程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据实填列《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于12月2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1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配以后年度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及加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如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所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