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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5466次   【字体:

和地财扶〔2019〕1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新财扶〔2019〕19号)文件,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请列2019年“110023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防止资金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在规定时限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地区。

五、各县(市)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试点县,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结合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七、各县(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新财脱贫组〔2019〕2号)要求按时报送月报表。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 143号),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地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同时,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七、资金到达后,请严格拨付,严禁滞拨延压。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 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附件:201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送:各县市财政局,本局相关科室,存档。

和田地区财政局2019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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