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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942次   【字体:

和地财建[2019]110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


相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新财建[201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安排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803万元,包括: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719万元,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1084万元。其中:地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产粮大县中央奖励资金的通知》(和地财建〔2019〕74号)已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此次拨付剩余资金或扣回超拨资金。此项指标列“1100225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具体使用时列相关支出功能科目。

二、按照财政部“财建〔2018〕413号”规定,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转移性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中国好粮油”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

三、请要严格执行“财建〔2018〕413号”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奖励资金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中央和自治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请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4年产粮大县中央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2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请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情况表

2.2019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2019年5月31日


抄送:地区发展改革委,本局预算科、国库科、农业科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19年5月31日印发



和地财建[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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