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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2070次   【字体:

和地财社〔2019〕41号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新财社〔2019〕19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19年农村安居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用于你县(市)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支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农户的危房改造,其中对贫困县的四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1.52万元,非贫困县的四类重点对象按照户均1.1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到达时,自治区先对非贫困县的四类重点对象给予补助,确保非贫困县的四类重点对象中央财政补助水平达到1.52万元),22个深度贫困县的一般户户均补助0.396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必须将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建材价格公开和发放到户公开,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四类重点对象和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农户,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二、地区将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县(市),其中用于贫困县的补助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三、地区将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47号)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定期对下属县市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安居工程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支出请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10105项“农村危房改造”科目。

附件: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19年农村安居工程补助预算分配表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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