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社[2019]38号
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18]261号)为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下达各县(市)2019年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各县(市)2019年自治区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专项用于残疾人“关爱工程”、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和残疾人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方面支出。
二、按照《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请将残疾人“关爱工程”补助款项列入第2081104项“残疾人康复”科目;残疾人托养款项列入第2081199项“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残疾人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补助款项列入第2081105项“残疾人就业和 扶贫”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相关要求,对照2019年度中央对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认真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每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地区残联,地区残联审核后反馈各县(市)并报送财政局备案。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请各县(市)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并结合地方财力统筹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