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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次数:2059次   【字体:

和地财教2019〕26号

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新财教〔2018〕314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段补助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补助资金、国家试点县营养膳食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相关科目。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教发〔2016〕18号)等要求,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增强资助的精准性,各县教育、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重新核定家庭经济困难生贫困面,报经和田行署同意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三、请各县(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已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财政部随文下达各县(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5),请各县科学合理确定2019年整体绩效目标,并于30内报送地区财政局、教育局。待2019年预算确定后,地区财政将再次核定各县预算,并按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

四、请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和田地区财政局。

附件:资金分配表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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