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关于支持试点贫困县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6〕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和田地区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做到资金来源一个“笼子”进,资金支出一个“口子”出,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和田地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申请
第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制定资金使用用款计划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对符合支付条件的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2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
(一)对统筹整合的每笔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必须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把好出口关。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和资金申请表方可拨付项目资金。
(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支付或按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三)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县市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资金支付时抵扣,预付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资金总额的50%,其中:基础建设类项目预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四)项目资金支付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追回、收回。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其他按财务管理规定不予支付资金的。
第五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专人、专账管理要求,建立资金分类台账,按月核对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并保存对账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实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及时支付资金,并将支付申请及证明材料作为分类台账的备查资料存档。
第七条 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等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单位按规定保管,以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报帐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复核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申请、证明材料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九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支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概算(指基本建设类项目)、项目投资预算(指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基本建设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采购合同书,非基本建设类项目采购合同和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验收单;
(六)工程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贫困户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七)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单;
(八)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九)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开展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和田行署办公室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