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一、清理对象满足条件
(一)清理对象的经营主体
2015年10月1日(含2015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①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③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④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清理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15年度、2016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
2、连续两年以上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3、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无法联系。
(三)不纳入清理范围的企业
金融类企业、投资类企业、合伙企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案、涉诉或存在股权、群体纠纷、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和其他不宜作出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适用法律依据
(一)适用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立案处理
1、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定性和处罚立案依据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非公司企业法人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定性和处罚依据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的企业定性和处罚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二)适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门以立案处理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已修改,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此次清理不适用依据“未办理税务登记”立案。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第一次筛选名单
自治区工商局与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进行对接。具体步骤:
1、对在2015年10月1日前(含10月1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进行筛选排查,形成汇总名单。(信用监管处)
2、对满足清理对象条件的企业进行筛选后将名单交由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筛选。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国税局各自筛选后再交换筛选。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将筛选后的企业名单分为六种状态:①清算状态(正在注销清算中的纳税人)②注销状态(已完成税务注销程序的纳税人)③非正常户注销状态(非正常满2年的纳税人)④非正常状态(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且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⑤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纳税人)⑥未查到税务登记信息状态
3、自治区工商局将国税、地税筛选完后交回的名单进行分类处置。
①将“清算状态”、“正常状态”的企业推送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观察模块”,提请各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观察,将清算状态的企业推送至综合业务软件系统,提请企业登记注册部门观察。
②将“注销状态”,国税、地税推送均显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国税、地税推送均显示为“非正常状态”,地税显示“注销”和国税显示“非正常状态”,国税显示“注销”和地税显示“非正常状态”, 国税、地税均未查到税务登记信息的企业列入拟清理吊销名单。
③将其他企业推送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观察模块”,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观察。
4、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依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将“拟清理吊销企业名单”按照不同注册登记地推送给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区局通过FTP按登记机关发放名单,各机关到系统下载名单即可)。拟清理吊销企业名单由各级注册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
5、各级注册登记机关接收到自治区工商局推送的拟清理吊销名单后,对列入清理吊销范围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工商门户网站、新疆信用专网发布提示性公告(附件1:行政提示),警示相关违法后果。
(二)行政处罚立案阶段(行政提示公告15日后)
行政提示公告15日后,对列入清理吊销范围的企业再次进行甄别,各级登记机关可调取该批企业机读档案,认真分析比对未公示2015年度、2016年度年报的原因,对发布提示性公告期内变更工商登记,补报年报,补报税收的企业进行剔除,即可以涉嫌未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时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对同类型企业采用“成批量吊销企业”集中立案的方式。对不宜吊销的企业,建立问题“死户”企业台账,纳入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范畴,并放入观察模块进行观察。
各单位在执法办案系统中按操作流程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审批。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自行与本地税务部门加强联动,主动向本级税务部门推送未正常经营企业名单,与税务部门初步筛查拟清吊企业纳税记录,对区局的推送名单进行再次核对。
案件证据:提示公告截屏作为办案证据予以保留。
(三)调查取证阶段(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立案审批后,各级登记机关须启动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相关单位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证明为必要证据。办案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主要内容如下: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治区门户网站、新疆信用网、报刊发布责令改正送达公告(附件2:责令改正送达公告样稿)。
2、提取未参加年报企业名单并固定证据,打印连续未参加年报的证据。
3、开展经营地址实地调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
一是对无法查找的企业,当事人又不在登记地址经营的,可以逐户到企业登记地址现场取证;二是可以采取集中调查取证方式,到失联企业登记地址集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或物管等相关单位,集中对多户失联企业进行调查取证,附上被调查企业的名单,请第三方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或通过两次邮寄信函方式,向失联企业投递专用核查信函并保存回执。
4、到相关的税务单位调取该企业六个月以上未正常纳税的书面证明并盖公章(各地可将区局推送名单进行筛选梳理,剔除经实地检查和其他方式联系上的企业后,将该名单带至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由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盖章,并予以说明。此项工作自治区工商局会与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专门下发文件,由各地相关税务部门配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据)。
5、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除完成以上4项必要证据后,各地可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在社保部门提取拟清吊企业的社保记录筛查出不宜吊销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收集银行基本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6、证据收集要求:
①通过门户网站、新疆信用网、报刊发布企业补报年报提示公告、责令改正公告应保存公告网站截图和报刊。责令改正公告应根据拟吊销主体类型不同,分别刊登。
②税务部门纳税记录,可分别收集国、地税材料,附名单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各地自行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联系后,将本级工商部门两年未申报年报、两年未申报纳税、实地检查后查无下落的企业名单带至当地国税、地税部门,也须由本级国税、地税部门盖章,并予以说明。
本级国税、地税部门不盖章或不出证明的,由各级工商部门正式行文上报至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由自治区工商局予以协调。
③采取集中调查取证方式,在失联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或物管等相关单位,集中对多户失联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后,要向失联企业邮寄专用信函提示其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其经营地址、经营行为。信函邮寄应有两次,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15日不超过30日。两次投递均应有投递部门的投递情况回执作为证据材料。
现场笔录上应有相关单位或第三方人员的盖章或者签字。第三方人员可以为社区管委会、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小组组长、个私协会的董事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提取以下证据:以照片的形式固定企业未在登记场所办公的证据,争取取得该企业已至少6个月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办公的相关材料;也可以采集与公司法人或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联系情况记录,可以确认当事人6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笔录、电话录音(视频)或其他证明材料。
④建立“死户”企业登记台账。
7、对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一方面要检查询问其未年报和未纳税的原因,核实其是否已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清算组备案登记或已在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等情况,另一方面,要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①督促其到工商局补报年度报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②督促其到工商局进行“三证合一”或“两证整合”换照,到税务局补办纳税申报;
③需要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只通过电话联系到,但未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找到该企业的,就需要督促其办理地址变更登记);
④准备注销清算或注销的,督促其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清算备案;
⑤准备破产的,督促其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四)制作处罚文书(调查取证阶段完成)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管机构核实上述名单和相关证据材料后,根据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按照“一当事人一处罚决定书号”的要求制作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报法制部门核审,法制部门核审后出具核审意见。行政处罚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的要求执行。
(五)听证告知阶段(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核审后,监管(信用)机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工商门户网站、新疆信用网、报刊上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公告,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听证告知公告依据企业类型不同、立案不同分别发布。听证程序须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法制机构要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该企业从名单中剔除。
(六)慎重甄别,第二次筛选名单(自听证告知结束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各级注册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在《听证公告》期满前,对拟吊销名单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剔除出拟清理吊销企业名单。具体步骤如下:
①经税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②与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核实,已经补报年度报告的,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③与企业注册登记机构核实,已经重新办理住所工商变更登记的,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④与企业注册登记机构核实,已经办理注销清算备案的,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⑤与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核实,发布提示性通知公告后,前来报备称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提供了法院受理通知书的),从拟吊销名单中剔除。
剔除时需制作《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2、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应将拟清理吊销企业名单按照区局分发名单的格式报区局信用监管处。自治区工商局与相关税务部门再次进行名单比对。
自治区工商局将与相关税务部门比对后的名单及时发还至各级登记注册机关,由各级登记注册机关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携名单到本级国税、地税部门盖章。
(七)行政处罚阶段(自调查取证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1、不同类型企业分别下达处罚决定书。针对企业类型不同,分别下发个人独资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法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处罚告知阶段。听证公告期满后,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通过签发处罚决定书后,制作吊销公告,经办人员依据执法办案系统提示将案件状态改为“处罚执行阶段”,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或报刊发布行政处罚公告。行政处罚公告依据企业类型不同、立案不同分别发布。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公告送达时应在公示系统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八)录入吊销信息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在业务系统上录入相关吊销信息,吊销日期为吊销公告满60天的日期。
(九)档案管理
行政处罚公告发布60日后,办案人员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后,归档时要将最后国税、地税确定的企业清理名单、现场检查记录、各类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文书归入批量吊销案卷留存。对听证公告、吊销公告(处罚决定送达公告)通过拍照、截屏等方式留取证据痕迹归档。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归入企业注册登记档案。
案件材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的规定装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