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区环境监察支队:编制24人,核定参照公务员编制23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2名)工勤编制1人。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据地区环保局委托依法对全地区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验收、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农业环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负责全地区排污费的征缴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对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及环境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稽查;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地区环境监测站:编制18人,核定事业编制18人,(其中正科1名,副科2名),工勤编制1人。
对本地区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对本地区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参加制订本地区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本地区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地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地区环境监测年鉴;负责本地区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参与本地区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及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核定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人,(核定领导职数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负责对全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办理本地区新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环保委托,在用机动车检验机构续延等工作;负责对本地区已获委托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地区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和修订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收集积累、分析研究机动车排放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提出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建议;负责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