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全地区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全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地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地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地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地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和田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督查全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协调全地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地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4.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全地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全地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全地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全地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方面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负责全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地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全地区生态保护工作。拟定全地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全地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地区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全地区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全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7.负责全地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地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地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全地区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地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8.开展全地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地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地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地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负责全地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承办地委、行署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