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和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田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s://www.xjht.gov.cn/article/list.php?catid=286)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询问点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新疆和田市塔乃依北路3号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2032645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新疆和田市塔乃依北路3号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传真:0903-2038261
邮编:848000
收件人:和田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2032645
(3)邮箱申请。
邮箱:xjhtzfxxgk@163.com(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03-2032645进行确认)
联系电话:0903-2032645
地址:新疆和田市塔乃依北路3号
邮编:848000
2、接收
由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的查看接收,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办理
根据工作流程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根据申请的要求进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5、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自治区政府机关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存档
政务服务办公室将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回执登记等形成材料,并整理成册存档,便于备查。
7、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8、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3-2022519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27号和田地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