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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2-23 11:40  来源: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浏览次数: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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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审核,并经行署批准,现予印发。2016年6月21日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审核,并经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6月21日


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5〕12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编办〔2015〕13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19号)精神,设立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
3.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的核准。
4.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各类奖的优质白酒的广告发布的审批。
5.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6.权限内商品展销会登记。
7.户外广告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行署工作部门。
2.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药品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1.依法开展对全地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全地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
2.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负责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工作。
3.承接自治区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职责。
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本地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负责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按规定组织新疆著名商标的申报、推荐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对全地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全地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办地委、行署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6名(正科1名、副科1名),事业(工勤)编制2名。
承担局党组的日常工作和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新闻发布、文电、保密、机要和会议组织;负责档案和信访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情况;负责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指导工商学会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教育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负责劳动人事、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基建、服装、装备管理、养老保险等工作。
(四)法规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审理工作;参与上级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县(市)工商局法制工作。
(五)注册登记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贯彻执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核定注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工商局的注册登记行为。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3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调查研究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资企业)、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地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地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非公经济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对开办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组织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办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查处合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监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推荐;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各类广告经营活动;管理广告经营审批、颁发广告许可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核定行政编制4名(正科1名、副科1名)。
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工作。
(十)经济检查大队。核定行政编制4名(正科1名、副科1名)。
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传销和违法直销、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负责网络的统一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管理系统网络的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建立和维护各类数据库;指导县(市)工商局计算机应用及维护。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的使用;建立和管理网络经济户口主体数据库;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工作及相应规范的制定。
(十二)纪检监察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负责局机关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和田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核定县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正县2名、副县4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正科12名、副科12名);核定事业(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产告内容审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移交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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